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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NEC信息系统(中国)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NEC信息系统(中国)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7〕899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设立NEC信息系统(中国)日本株式会社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3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在日本独资设立“NEC信息系统(中国)日本株式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金和投资总额均为3000万日元(约合25.86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承接软件开发项目、售后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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