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可作为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依据的函
(劳社厅函[2007]406号 2007年10月19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能否作为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依据的请示》(青劳社[2007]9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应当区别对待。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凡符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
一条规定情形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协议,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尽管名称不符,也应视同为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的,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协议,实质上仍为劳动合同。
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提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就业证明的一种。因此,在拨付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时,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可作为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财社[2006]1号文件规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因此,具体办法可由你局请示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