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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三)项“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6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四)项“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9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修改为“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6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三、将第二百七十四条(三)项“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修改为“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到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条(一)项3目“垂直间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修改为“垂直间隔:高度在12500米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125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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