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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管的组织领导,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和屠宰执法队伍,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人员力量、经费和设备保障落到实处。

  (十)狠抓监督检查。《特别规定》强化了执法手段,赋予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权力。要充分利用《特别规定》赋予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现场检查,必要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猪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猪屠宰场所。

  (十一)妥善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当发生肉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安全事件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作出反应,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十二)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在生猪屠宰监管过程中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定点屠宰企业的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十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加强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不得推诿。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特别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对监管措施不落实、发现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渎职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生猪屠宰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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