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机构客户
第六十七条 当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开户申请表;
4、设置密码。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六十七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九条 甲方资金的存取应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十二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七十三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至销户或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所指情形发生时止。
第七十九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八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
授权委托书
证券营业部:
一、本委托人 兹授权代理人 代理本人在你营业部办理以下证券交易有关业务事项[必须在选择项前的( )内填写“是”或“否”,不得空缺,空缺的即视为该项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
1、( )证券账户开户、销户;
2、( )资金账户开户、销户;
3、( )证券账户挂失、补办;
4、( )网上委托方式开通;
5、( )证券交易委托(含新股申购、配股、交割);
6、( )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7、( )第三方存管签约,撤销、变更存管银行,资金转账;
8、( )查询;
9、( )指定交易或撤消指定交易;
10、( )修改、重置密码;
11、( )资金账户挂失补办
12、( )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专项业务协议;
13、( )转托管;
14、( )处理交易差错和争议;
15、( )其他(请详细明示): 。
二、授权期限:
( )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本人向贵营业部书面撤销本委托之日止。
( ) 其他方式 (请详细明示): 。
三、委托人声明:
1、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