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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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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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 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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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 中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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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 │ 护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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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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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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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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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 │ 病理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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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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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 │ 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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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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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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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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