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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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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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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         药学         │
├────────────────────┼────────────────────┤
│         002          │         中药学         │
├────────────────────┼────────────────────┤
│         003          │         护理学         │
├────────────────────┼────────────────────┤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         007          │        病理学技术        │
├────────────────────┼────────────────────┤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         009          │         营养         │
├────────────────────┼────────────────────┤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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