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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


  三、加强猪肉销售环节的索证索票监督管理

  屠宰和检疫证章是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猪肉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索证索票监管制度,督促市场经营者依法索证、验章,即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查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同时,要求市场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录猪肉的进货来源、进货时间、数量、检疫证明、检验证明编号等内容。对一些需量较少、一次进猪肉不到一头的餐饮、食堂等单位,应查验其肉品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有无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保证肉品的可追溯性。

  四、大力提升肉品品质检验整体水平

  肉品品质检验,是提高肉品质量,保障居民食肉安全的重要环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管。生猪屠宰企业必须配备经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开展自检;对无自检能力的屠宰企业,要实行委托检验;对无能力自验,又不委托检验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仍达不到检验要求的,取消其屠宰资格。

  五、全面开展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商务、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国猪肉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检查合格证的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一猪两证;合格证所列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验讫章和字迹是否清楚;标志是否正确使用、标志牌是否悬挂在显著地方等。通过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本辖区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的基本情况。对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标志或悬挂标志牌和违规使用证章的,要及时进行整顿。同时,要发现和总结一批使用规范、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管理的典型,大力宣传,进一步推动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生猪屠宰厂(场)台账记录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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