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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2.2 危险、有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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