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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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