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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7号--关于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97号)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首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根据供港活猪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开展第二批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现将《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凡有意见者均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
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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