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97号)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首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根据供港活猪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开展第二批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现将《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凡有意见者均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
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