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7年10月15日 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
南水北调工程开工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建设者的共同努力,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工程建设中,个别参建单位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合同履行不严格,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的项目法人以及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二、南水北调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要严格核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单位应在公示及投诉(如有)妥善处理后方可确定。
三、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率,签署各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禁止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工程分包须依法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有用工单位须与每个工人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单位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