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金城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945号)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日本设立贸易公司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9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日本大阪独资设立“金城日本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金为8.7万美元,投资总额为42.1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销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日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