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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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