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