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9),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督检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 质量督导
第三十九条 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质量督导员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鉴定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0),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鉴定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农机行业依据《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评比表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违规处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站,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一)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登记审批表
附1
批准文号:( )第 号
编 号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审批登记表
承建单位: (盖章)
承建单位负责人 : (签字)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建单位简况与建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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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建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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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建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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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建单位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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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建单位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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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站管理 │ │
│ 人员配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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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站管理 │ │
│ 规章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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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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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工种)编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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