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0日)废止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工 [2007] 118号)
有关单位:
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