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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检验检疫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检疫处理取得的收入和与防化部队合作从事检疫处理所取得的收入,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部门年度预决算管理,不得隐瞒和转移。
  (三)检疫处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本单位开展检疫处理所需的各项开支和改善工作条件、促进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各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部门年度预决算管理。
  (四)严禁将检疫处理收入公款私存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在2005年6月7日清理政策外津贴补贴项目后,利用检疫处理收入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和提高标准发放政策外津贴补贴。
  (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对重要财务事项和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议定制度,坚持财务审批程序上“一支笔”。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使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检疫处理收入和支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总局将制定下发《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办法》,明确检疫处理单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总局有关部门将结合检疫处理实际需求,进一步制(修)定检疫处理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管要求,加强对直属局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检疫处理业务健康发展。
  各局应按照总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监管要求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人员培训,完善对检疫处理单位的监管机制,提高检疫处理业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从业及其亲属从业回避的规定。检验检疫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检疫处理工作,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3年内、其他退休人员2年内、检验检疫系统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检疫处理工作(不含本文规定系统内有关单位)。
  六、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定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对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加强质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局要把加强和规范检疫处理工作列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在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本辖区检疫处理单位规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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