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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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