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
(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
(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分类。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对确有特殊专长、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十九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