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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于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标,或不能保证合理评标时间,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13号令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标、泄露评标秘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布,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国家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评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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