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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第六章 评标结果质疑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三十条 除13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 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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