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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二)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1.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2.从事粮食生产行政管理、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5年以上,今年在基层调研、从事推广工作2个月以上。
  3.对恢复发展粮食生产提出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工作有思路、有创新。
  4.从事粮食作物育种研究,育出的品种推广面积大,产量和品质明显提高;从事粮食生产栽培及配套技术研究,研究出的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等配套技术推广面积大。
  5.在推广粮食作物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培训技术骨干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其中,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要长期深入田间农户,指导农民生产,成效非常显著,事迹特别感人,群众认知度很高。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可以与往年重复。
  (三)粮食生产大户
  1.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在当地粮食生产中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技示范户可优先考虑。
  2.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达到一定规模。
  3.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综合农机化水平达到60%以上,粮食单产高于所在县平均水平。
  4.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栽培管理水平高,产品品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
  5.粮食订单面积大,向国家或市场出售粮食多。
  其中,粮食生产大户标兵2007年的生产规模、科技水平、对国家的贡献以及示范带动作用等要更加突出。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大户可以与往年重复。
  三、评选程序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先进地县(农场)、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粮食生产大户进行评比,按分配名额向我部等额申报,同时对每个奖项各推荐1名标兵候选人。副厅级以上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先进工作者名额组织上报,其它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荐先进工作者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机系统同志。我部发展粮食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核评定,确定标兵最终人选,提出表彰建议,报部常务会审定。
  四、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以上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表(附表2、3、4)及标兵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20份,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ysly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2898。
  12月初,我部完成对各省上报材料的审核及评选工作,12月7日-14日将表彰结果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五、表彰奖励
  在今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以农业部名义对粮食生产先进地县(农场)及标兵、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及标兵、粮食生产大户及标兵进行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重点报道和系列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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