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通过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将节能减排相关科研工作作为支持重点,支持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发布《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快“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重大专项启动与实施。完善、整合和新建一批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地。组建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平台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钢铁、有色、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在发电领域应用洁净煤技术,推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和环保服务市场。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八是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抓紧出台《关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垃圾焚烧发电价格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等。研究完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留省级财政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具体办法。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九是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检查各地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节能法》、《循环经济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工作,推动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为实施节能和环境监管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现有法律法规下,按高额处罚原则,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经济处罚。继续实施和强化“区域限批”制度,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和不正常运行的,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或企业(集团),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集团新增污染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执法,促进节能减排。
十是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包括九项专项行动,即:企业行动、学校行动、青少年行动、家庭社区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为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型主题宣传活动,9月份,各种媒体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宣传和动员。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坚持抓“两头”,一头抓好的范例,抓得实,有实效的,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一头抓差的典型,对落实不力,明知故犯的,核准后严肃查处,曝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