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财政部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
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
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