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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十二条 定期检验时被撤销资质许可、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其原资质证书失效。

  第十三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定期检验合格”意见并加盖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对定期检验时降低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由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按降低后的资质等级重新颁发《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

资质复查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复查制度。

  资质复查是指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监理企业的申请,依据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监理企业的资质有效期满后的状况与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的核查。

  第十五条 资质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复查的企业,应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五)近4年的项目监理评定书(复印件,相关内容及相应监理人员业绩应录入质监总站指定数据库)。

  第十七条 对符合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发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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