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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

  对达不到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核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内,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申请资质复查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但是,在资质有效期内,因上述行为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企业,可按降低后的资质等级申请复查。

附 则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结果应在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定期检验(复查)表
(格式)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申请检验(复查)资质等级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本人    (法定代表人)声明:                         │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复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
  │据、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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