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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转来的《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法[2007]3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属于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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