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
1、各证券公司2007 年10月31日前向本公司报送的不合格A 股账户数据只做全市场不合格A 股账户统计排查之用,本公司不对上述不合格A股账户直接采取限制措施。部分证券公司未能在2007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全部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工作的,应当全面核查并在2007 年11 月30 日前向本公司申请补报。
2、2008 年4月30 日前,各证券公司需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另行报送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的剩余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数据,2008 年5 月第一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对各公司最后报送的剩余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采取另库存放、中止交易措施。
3、2008 年4 月30 日前,提前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公司,在将不合格A 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及证监局并在其柜面系统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后,对这些账户继续规范时,应将账户规范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确保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对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的准确性。沪市数据报送格式见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附件一“未规范不合格账户合规报送”(其中字段“LB”用于申报不合格类型,即01:身份不对应、02:身份虚假、03:代理关系不规范、04:资料不规范、05:其他);深市数据按照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已注销和已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账户数据格式”报送(数据接口见该指引附件2,①、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
4、对于各证券公司已向本公司报送作另库存放的休眠A股账户,如属不合格A股账户的,无需按不合格账户再次向本公司报送,但在投资者申请激活时必须先予以规范,只有规范为合格账户后才允许办理激活手续。
5、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证券账户,如果属于不合格A股账户的,在解除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限制措施之后,再按要求进行规范。但这类不合格A股账户数据仍应于2007年11 月30 日以前向本公司报送。
上述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证券账户如果在2008年4 月30 日仍未解除限制,不纳入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的剩余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范围。
六、其他
1、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本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