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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石化萨瓦(埃及)钻井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石化萨瓦(埃及)钻井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969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萨钻井公司增资的请示》(中国石化计〔2007〕5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现汇方式向埃及“中石化萨瓦(埃及)钻井公司”增资110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变更为400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新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重新向我驻埃及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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