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32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
《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