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中设置。
4、水文、水管、农水、水保等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主体工种可设置一级岗位;其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主体工种可设置二级岗位;事业单位非主体工种的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岗位。
5、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设置,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定。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部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工作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经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二)根据实际,我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3.5∶3.5。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的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依照人事部规定进行设立,即: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工作复杂的单位可适当提高。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三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可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规定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