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才能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各项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七)事业单位今后出现空缺岗位的,均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八)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编制、内设机构、职能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
七、实施步骤
(一)各事业单位在认真学习政策、核实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
(二)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直属司局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审定,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三)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严密组织实施。岗位设置方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慎重对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