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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2007年11月28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7]291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

  (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 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

  第五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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