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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一)质量标准的格式应当符合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

  (二)质量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主要成分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产品标签及说明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必要时还应标注以下内容: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需要标明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内外批准利用情况或市场利用情况;

  (二)食用历史和食用人群的调查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当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

  (三)委托代理证明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委托代理证明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申报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当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五)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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