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调〔2007〕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就开展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农户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以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粮食收支存各项指标数量(粮食单产和种子用粮数量按粮食种植面积平均),再根据辖区农村常住人口总量(或粮食种植总面积)测算粮食收支存各项指标的总体总量。
(二)城镇居民口粮收支平衡调查。以随机抽取的城镇居民样本户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口粮消费量和存粮数量,再根据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总量测算城镇居民粮食口粮消费和存粮的总体总量。为提高调查精度,可采取类型抽样,将大中城市常住人口划分为一般居民、大中院校学生、外来农民工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测算。另外,对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非常住的流动人口粮食消费量也要进行合理测算,并视同城镇居民口粮消费。
(三)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已列入2007年粮食统计年报的指标,以年报汇编数据为填报依据。未列入年报的指标,进行全面调查。
国有粮食企业(含中央企业)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由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调查;最低收购价粮资料由中储粮分公司汇总后向省(区、市)粮食局提供;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的进口小麦,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调查(调查资料需细化到省),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各项调查指标以年报汇编数为填报依据;其他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测算。
对于粮食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粮食经营者,可视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