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各项调查指标以年报汇编数为填报依据;其他粮食转化企业,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测算。
(六)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以粮食实物的物理流向为衡量标准,对各类粮食经营者跨区域流通的粮食数量,分粮食购进地、销售地进行重点调查。
对于跨省移库的最低收购价粮,移出地和移入地应将其纳入省际间粮食流通统计。
二、进度安排
此次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2008年1月至2月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完成调查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等工作,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主要指标的初步调查数据(即《2007~2008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国粮11表),3月31日前报送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和发布等工作。
三、调查经费
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
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切实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局拨付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信息采集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调查户手中。各地粮食部门也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费方面加大向基层倾斜的力度。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基层部门调查数据的审核。各地要结合此次调查工作,对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账簿的记载情况、基层单位关于总量的推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等进行检查了解,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注意与粮食统计年报数据的核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的有关数据应与年报数完全一致。非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的有关数据,不能小于年报中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和重点粮食转化企业报表数据。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与农业、统计、铁路、交通、海关、中储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系,搜集相关数据。并将粮食产量、城镇居民口粮消费、粮食跨省流通规模、粮食进出口等数据,与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验证,出入较大的应深入分析,找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