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存在“三超一改”问题,工房危险等级的确定和定员、定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成品库、药库、涉药工房是否存在超量现象,对30人以上的C级工房是否重新核定了定员。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4)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经营问题。
(5)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商标品牌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非法产品问题。
2.各地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隐患危险程度分级建立档案,落实整改监督责任人,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后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A2工房必须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必须单人单间且每栋不得超过2人;严禁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严禁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题,要立即停产整顿。
三、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从重庆秀山县“10.21”、湖南永兴县“11.27”等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要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重点县、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负责“打非”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2.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要建立排查档案,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分级监管,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村、户、人重点监督。要实行“打非”工作问责制,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签订“打非”责任状,落实责任。对非法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追究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