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就业的社会形象。各地要结合开展专项活动,做好《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为今后具体贯彻和实施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四)加强指导,及时上报情况。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地市做好专项活动的全年计划和各专项活动总结,对本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重点联系城市(见附件)给予重点指导和帮助。我部也将对各地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应在2007年底前上报2008年全年专项活动计划,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活动总结,由省里统一上报本省及重点联系城市专项活动全年计划、各项活动总结及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等材料。
联系人:娄权超
电 话:(010)84208452,84207452(传真)
Email:louquanchao@molss.gov.cn
附件: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2008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略)
3.2008年春风行动情况统计表 (略)
4.2008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北京市 北京
天津市 天津
河北省 石家庄 唐山 秦皇岛 廊坊
山西省 太原 大同 阳泉 长治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包头 赤峰
辽宁省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吉林省 长春 吉林 延边 通化
黑龙江省 哈尔滨 齐齐哈尔 牡丹江 佳木斯
上海市 上海
江苏省 南京 无锡 南通 常熟 盐城 徐州
浙江省 杭州 宁波 温州 绍兴
安徽省 合肥 蚌埠 芜湖 马鞍山
福建省 福州 厦门 泉州 南平 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