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双方鼓励互派艺术学科奖学金生。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学年度,中方接收阿方乐器修理专业奖学金生两名。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高水平艺术团(不超过三十五人)进行演出。一九八七年,中方派中央芭蕾舞团访阿;一九八八年,阿方派民间艺术团访华。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和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艺术展览。一九八七年,中方在阿举办民族绘画、工艺品和传统服装展,随展二人;一九八八年阿方在华举办传统工艺和民族服装展览,随展二人。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电影方面发展合作。为此,阿尔及利亚文化旅游部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将签署一项电影合作议定书。
第十四条 双方互办两国电影周,届时互派三人代表团。一九八六年双方互办电影周;一九八七年,中方在阿举办《中国武术片回顾展》;一九八八年中方在阿举办最新影片展。
第十五条 应阿方邀请,中国派电影导演和演员参加阿方举办的君士坦丁国际电影展。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公司加强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五人工作小组访阿,商谈两国电影商业交流。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群众文化工作者互访,交流群众文化工作经验。一九八六年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五人访阿,为期两周,一九八八年阿群众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五人访华,为期两周。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并为对方举办的此类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方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为在阿建设一所杂技(包括魔术)学校、一个舞蹈鞋及服装工厂进行合作,为此,中方一九八七年派六至八人考察组赴阿考察,为期一至二个月。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优秀文学作品,具体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