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在派出人员进行学术考察,作巡回报告,参加专家会议以及其他商定的项目时,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最迟应在派出前六周将代表团名单、他们的语言知识、工作日程、报告的题目以及对逗留期限的建议通知对方。
在得到接待方同意时,有关方面应最迟在两周前通知准确的起程和到达的日期、地点以及所乘交通工具。
若不发通知或不遵守所通知的日期,接待方有权拒绝接待和提出其他日期。
第五十三条 在派出艺术家和文艺团体时,派遣方最迟要在访问演出开始前三个月将该团的性质、人数和节目以及安排的逗留的时间通知接待方。在接待方同意时,派遣方应最迟在到达前一周将准确的起程和到达日期、地点以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若派艺术家和文艺团体去商演时,应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在演出之前处理好逗留和演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四条 鉴于展览要作长期准备,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前三个月将必要的材料,如专业书籍、技术数据、展览计划、用于印刷目录和宣传出版物的材料交给接待方。
具体日期由有关双方直接商定。展品必须及时地、最迟要在展览开幕前三周到达双方商定的展出地。
根据情况派出专家负责展览的组织、开幕和拆展。
第五十五条 两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互相交换节目和演出计划、技术资料、教科书、教材、会议文件、文献资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照片、微型胶卷,并定期相互交换中央刊物。
有关教育、文化和新闻信息方面成果的正式材料应根据对方的愿望予以提供。
两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力求将所有互相寄送的材料附上一份法文、英文或俄文的译本。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有关接待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为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对方国公民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类似机构提供方便,以便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另外,接待方按本国有关规定支持来访者完成其工作计划和访问不归本部门所属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执行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资料交换不包括科学技术合作。
第五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照两国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所达成的双边协议,两国还可根据本执行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其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