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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 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对于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第十三条 追越
  1.不论本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 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 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 ,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 取相应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 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1.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 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2.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并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 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日间,看到他船的上述相应形态 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
  3.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 面,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 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1.(1)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
  (2)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 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
  2.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 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3.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按照本条1款(2)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 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4.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4.(1)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 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2)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
  5.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 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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