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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九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双方将支持中国和俄罗斯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派代表团以商讨文化合作问题并交流经验(6人,5天)。

第十四条


  为更加广泛地相互了解文化与艺术,双方将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作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和建筑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俄罗斯作家协会、俄罗斯文学基金会和俄罗斯美术家协会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和俄罗斯作家协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就庆祝亚·谢·普希金诞辰200周年事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地区间作家建立创作联系(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俄罗斯作家协会圣彼得堡分会;中国作家协会天津分会-俄罗斯作家协会卡鲁加市分会)。

第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俄罗斯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中心、中俄友协和俄中友协系统的文化和科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
  --为中俄两国关系史上和文化生活中的纪念日举办活动,包括举办纪念亚·谢·普希金诞辰200周年活动;
  --组织展览和艺术团体及单独表演家的演出;
  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两国建立外交关系50周年和中国-俄罗斯友好协会成立50周年的纪念活动。
  Ⅲ.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将协助电影领域的交流,通过在商业和非商业基础上交换影片促进各自国家电影艺术的普及。双方还将鼓励电影工作者和专家之间的会晤。

第二十条


  双方将鼓励在对等条件下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和本国电影节。
  Ⅳ.大众媒介和图书出版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在电视和广播领域发展全面合作,包括共同生产电视、广播节目,交换反映两国生活、文化、科技和体育的各方面题材的电视广播节目、音乐录音以及青少年题材作品。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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