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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通过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人:
  (a)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负责履行和(或)以其自己名义设法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包括这种运输所必需的各种服务,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运输及服务义务;
  (b)对其代理人或雇佣人员在受雇范围内行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同对其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承担义务;
  (c)对其用来为履行多式联运单证所证明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义务;
  (d)负责履行或设法履行为确保交货所必需的一切事项;
  (e)在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在其接管货物至交付货物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并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这种灭失或损害进行赔偿;
  (f)在规则14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并负责按该条规则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则6
 
 在本规则特别要求的资料之外,当事人应在多式联运单证上载明其协议的商业上所需要的事项。
  规则7
 
 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被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号数、数量、重量和(或)体积准确性,并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由于这些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充分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多式联运经营人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得限制其根据多式联运单证对发货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规则8
 
 发货人应遵守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性规定,并在任何情况下,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危险货物之前,应书面将货物的确切危险性质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说明必要的、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发货人未能提供这些资料,并且,多式联运经营人也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及应采取的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及在任何时候,此种货物被认为构成对人命或财产的危害,则可在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被卸下、销毁或变为无害,而无需赔偿。由于这种货物的接管、运输或任何附带的服务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损害、迟延交货或费用,发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运输该项货物的确切危险性质的举证责任,应由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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