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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机构担保机构担保产权投资通则

  对于战争和内乱的担保应包括:
  (a)以东道国和任何国家之间的武装力量之间敌对形式,或者,以东道国内敌对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敌对形式的任何军事行动,无论是否经过正式宣战,和
  (b)采取有组织的暴力形式,针对东道国和主要旨在推翻东道国政府或将东道国政府赶出特定区域的任何革命、反叛、起义、政变或内乱;
  这类战争和内乱的直接结果的程度达到了
  (A)项目企业所特有(贵金属、玉石、艺术品、金钱或文件以外)的有形资产在东道国的风险中被摧毁、消失或严重损坏;或者
  (B)项目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中的企业实际上不可能执行全面财务生存所必需的业务至少连续达365天,并且,在这种情况开始之后的任何三个财政年度之内,项目企业基于这一原因明显不能在无亏损的情况下经营。
   第11条 一般排除
  在任何情况之下,多边机构都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a)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i)为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所同意者,除非这类同意是强迫取得者;或
  (ii)可以合理地归咎于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的行为者,包括二者不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对东道国政府的义务和保证;或者
  (b)合同日期东道国有效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法规,或者,发生在合同日期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或任何其他事件。

第三章 赔偿的范围

   第12条 赔偿的计算
  在与第13条至第16条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对于损失可以支会付赔偿应是等同于下列款项的担保货币的担保百分比:
  (a)在转移限制的情况下,不能被兑换和(或)转移的担保金钱;
  (b)在征用的情况之下
  (i)担保权人在第8.2节(a)款(i)项之下被剥夺的担保份额所代表的帐面净值的百分比、
  (ii)担保权人在第8.2节(a)款(ii)项之下被剥夺的红利款项或其他利益;
  (iii)担保权人在第8.2节(a)款(iii)项之下被剥夺的金钱数目或资产的货币价值。如有必要,这些根据担保权人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货币价值,可以根据“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会计标准评估。
  (iv)项目企业在第8.2节(b)款之下被剥夺的资产帐面价值中担保权人的份额,或者
  (v)在符合第8.2节(c)款至(e)款的情况之下,担保权人在项目企业帐面净值中的份额。
  (c)在违约的情况之下
  (i)由于不执行或违反契约,担保权人所直接承受的金钱损失的数额,或者
  (ii)在不执行或违反契约的直接效果作用于项目企业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在因不执行和违反契约所直接造成帐面净值减少额中的份额;和
  (d)在战争和内乱的情况之下
  (i)少于担保权人在业已被摧毁、损坏或消失的资产在帐面价值的份额,恢复这类资产的合理费用,至于被损坏的资产,修补这类资产的合理费用,或者
  (ii)在符合第10条(B)款的情况下,在项目企业的帐面净值中的担保权人的份额。
   第13条 总限制
  在任何情况之下,对于一项损失或数项损失的赔偿都不得超过担保额或担保权人在项目企业帐面净值中的份额的担保百分比额,两个数额都将被确定为有关求偿的损失日期的数额。
   第14条 损失日期
  对于任何损失的赔偿都应按损失日期计算,如果
  (a)在转移限制的情况下,应是第9条(B)款所规定的90天期限届满的日期;
  (b)在征用的情况之下,应是征用措施开始即刻前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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