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节 根据具体情况,在多边机构或仲裁庭通知基于求偿,确定由多边机构支付赔偿额的90天内,担保权人应按多边机构请求向多边机构转移和转让;
(a)因多边机构支付赔偿的损失,担保权人所持有或代表担保权人所持有的、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一切求偿的担保百分比、诉讼理由和其他权利;
(b)如果求偿是根据征用或战争和内乱,担保份额或与征用或战争和内乱有关的其他资产中所有担保权人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的担保百分比,在符合第8.2节(d)款(i)项,第8.2节(d)款(ii)项,第8.2节(e)款和第10条(B)款的情况下,征用或战争和内乱被认为是与全部担保投资有关;并且
(c)如果求偿是根据转移限制,受这一转移限制的货币担保百分比中担保权人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除非担保权人
(A)不需要向多边机构转移或转让任何资产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根据第15条从赔偿中扣除的价值;和
(B)(如果根据多边机构的指示)应保留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并且,代表多边机构追回。
第24.2节 根据本条的一切转移和转让都应是自由的,而无任何诉讼、辩护、反诉、权利抵销或其他置留权的纠纷,除有关损失原因的辩护例外。
第24.3节 担保权人应转让和转交一切这类文件,并且,采取多边机构所合理要求有效完成本条所要求的转移和转让的一切其他行动。
第24.4节 如果项目企业持有与多边机构拟赔偿损失有关的任何资产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那么,担保权人应使项目企业作出这种转移和转让。如果担保权人持有这类权利、所有权和利益,那么,他也应采取本条所要求的其他行动。
第24.5节 如果担保权人和(或)项目企业基于它们各自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完成本条所要求的任何转移或转让,那么,它们应根据多边机构的指示,并且多边机构开支、追回有关的权利、求偿或利益,并且,迅速向多边机构支付由于这类权利、求偿或利益所收到的任何金钱和(或)其他资产。
第24.6节 在与按第24.1节(B)款所达成的任何安排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多边机构一旦支付有关求偿的赔偿,即应代位取得担保权人有关求偿所根据的事件的一切求偿权、诉讼理由、收回和其他权利的担保百分比,而不论本条所要求的转移和转让是否业已完成。
第五章 担保权人的义务
第25条 记录和提供信息
在担保期限和嗣后连续24个月之内,在担保期限之后担保权人卷入悬而未决的求偿的任何期限之内,在支付任何求偿之后5年之内(包括任何部分支付),担保权人应尽可能:
(a)在项目企业每一财政年度结束之后的90天内,从项目企业取得其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多边机构所可能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的副本,这些报表是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会计原则编制,并经独立的公共会计师核准;
(b)在担保权人的主要业务地或多边机构所同意的其他地点保存的上述(a)款所指定的文件:
(c)迅速通知多边机构:
(i)有关对项目执行计划的任何重大偏离;
(ii)项目企业类型和活动范围的任何重大变化;
(iii)对项目企业资产的任何扣押和查封;
(iv)针对项目企业或担保权人所进行的任何重组、组合或破产诉讼;和
(v)任何改变项目企业法人身份或法律性质的事件;
(d)迅速向多边机构提供多边机构可能需要的,与合同或担保投资有合理关系的报表、数据或其他信息;和
(e)允许多边机构正式授权的代表
(i)检查、审核和复制所有的帐簿、记录和财务报表,无论它们是在担保权人处,还是在项目企业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