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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秦大建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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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秦大建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通中民三初字第0059号


  原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新,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秀刚,江苏南通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大建,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东陈镇百岁桥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高彬,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云成,男,195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海门镇富南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高彬,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亚林,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海门镇富山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高彬,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建亚异型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汤湾村。
  法定代表人陆佩娟,如皋市建亚异型铜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张生,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大建、董云成、吴亚林、如皋市建亚异型铜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大建、董云成、吴亚林、如皋市建亚异型铜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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