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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秦大建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司8}{秦1X}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通中民三初字第0059号


  原告{公司8}
  法定代表人张士新,{公司8}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0X},江苏南通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1X}
  委托代理人{高2X},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3X}
  委托代理人{高2X},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4X}
  委托代理人{高2X},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5}
  法定代表人{陆6X}{公司5}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7X},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8}诉被告{秦1X}{董3X}{吴4X}{公司5}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8}于200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8}撤回对被告{秦1X}{董3X}{吴4X}{公司5}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8}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公司8}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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