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8}诉{秦1X}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通中民三初字第0059号
原告
{公司8}。
法定代表人张士新,
{公司8}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尹0X},江苏南通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秦1X}。
委托代理人
{高2X},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董3X}。
委托代理人
{高2X},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吴4X}。
委托代理人
{高2X},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5}。
法定代表人
{陆6X},
{公司5}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高7X},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8}诉被告
{秦1X}、
{董3X}、
{吴4X}、
{公司5}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8}于200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公司8}撤回对被告
{秦1X}、
{董3X}、
{吴4X}、
{公司5}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8}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
{公司8}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