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蒋志华故意伤害案
——对暴力索取不合法债务致人伤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简介
被告人蒋志华,男,23岁,汉族,原系江西省吉安市汽车修配厂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月7日被逮捕。
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蒋志华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涛增、刘凤英之子罗耀钦的下线传销人。1998年4月份,国家明令取缔传销活动后,蒋志华多次找其上线罗耀钦等人退还传销款未果。
1998年6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蒋志华又来到罗涛增家找其子要求罗耀钦退还欠款,恰巧罗耀钦不在家。蒋志华便质问罗涛增退钱一事怎么办,并要求罗涛增帮其子偿还“欠款”。罗涛增以传销退款一事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付款。蒋志华即从罗家房内拿出1把菜刀,持刀向罗涛增要钱,又遭到罗的拒绝,蒋便朝罗身上连砍数刀。罗涛增之妻刘凤英见状呼喊求救,蒋志华在逃跑时又将刘推倒在地致其跌伤。
经法医鉴定,罗涛增右手前臂尺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为九级伤残;刘凤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为十级伤残。罗涛增住院15天,共花费医疗费5931.79元,其中其单位已为其报销了2890.01元。刘凤英花费医疗费349.22元,后医院出具了其需卧床休息3个月的证明。伤残鉴定费共200元。
被告人蒋志华在侦查期间已垫付部分医疗费2000元。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向吉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涛增、刘凤英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蒋志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对其行为应定抢劫罪的意见;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要求同意就合理部分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一)一审判决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志华与罗涛增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向罗涛增索要钱财的行为即属非法,在索要不成后又持刀架在罗涛增的脖子上实施暴力威胁,继而又当场实施暴力砍伤被害人罗涛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罪名起诉,定性不准,不予支持;被告人蒋志华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砍伤被害人罗涛增,推倒刘凤英跌伤并致残,应予赔偿由此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罗涛增被砍伤后,致右手终身残疾,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应予以赔偿;被害人罗涛增花费的5931.79元,因其单位已为其报销2890.01元,故对于已报销的部分,在赔偿时应予核减。其伤残补助费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城镇住户居民的平均生活标准予以偿付。被害人刘凤英虽无固定职业,但其受伤后误工属实,应赔偿其误工费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四条和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于1999年7月30日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