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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明扬非法行医案
摘要:

飞明扬非法行医案
——“医生执业资格”能否等同于“执业医师资格”


  案例简介

  被告人:飞明扬,男,1938年12月17日生。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9年7月,被告人飞明扬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市滇池路南侧杨家地一村135号开设了“飞明扬诊所”。2000年3月21日晚7时许,居住在杨家地的李应友、胡大芬夫妇携带女儿李苗苗(女,出生5个月)到其诊所看病,被告人飞明杨指使李永志给李苗苗注了一针“苦木”针水,之后李苗苗于当晚10时许死亡。经鉴定,死者李苗苗主要死因为慢性心肌变性坏死并间质性心肌炎,生前注射药物诱发的急性弥漫性肝、肾变性坏死为辅助死因。飞明扬在未取得医生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飞明扬辩称:我本人有资格证书,正在办理中。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飞明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判处。

  审理结果

  (一)一审判决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为以下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1)死者家属报案材料。(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医疗尸检报告书。(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笔录及扣押物清单、照片。(5)被害人母亲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飞明扬在未取得医生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在审理中被告人飞明扬尚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飞明扬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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