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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就安诉王维尚借款纠纷抗诉案
摘要:

李就安诉王维尚借款纠纷抗诉案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王维尚(王维常),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谋职业者,住肇庆市端洲区湖滨端洲三路居委端洲三路47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就安,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工商联合会合同制工人,因病于2000年3月请假,2002年7月3日申请病退,住罗定市罗城镇细坑三巷3号。
  1993年10月1日,王维尚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海外商场借款4万元,并于1993年10月1日写下内容为“借到海外商场人民币肆万元整,于本年11月底还清。落款为:王维尚,担保人:王曙光”的借据一份。海外商场负责人在1992年营业执照上登记是王曙光,在1995年换证登记改为李就安。王维尚借款后分别于 1994年2月8日还款1万元,8月23日还款3万元。王维尚还款时,因找不到海外商场保管原借据的人员,未能要回原借据,但商场的负责人王曙光在王维尚两次还款时均写有收据并盖上商场的印章交给王维尚。后海外商场解散,王曙光为避债出走,海外商场主办单位的负责人李就安在原借据的“海外商场”后面加插入“李就安”3个字,并在借据的正文后加上“利息5分”4个字,在“王维尚”前加上“借款人”3个字。1999年6月4日李就安以诱骗、胁迫的手段迫使王维尚在事先写好的“催还借款通知书”上签名并写上日期,并迫使其写下内容为“原借李就安(海外商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计划60天还本,60天还息。借款人:王维尚”的“保证计划书”。李就安于1999年9月9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维尚清偿借款4万元及利息,月息按1.5%计,并要求王曙光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裁判]
  罗定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作出(1999)罗法经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被告王维尚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4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李就安,王曙光对该债务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10元全部由王维尚负担。
  王维尚因妻、儿户籍于1995年迁往肇庆市,其居所在肇庆市,罗定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答辩及应诉通知,因王维尚不知道被起诉而未答辩和参加诉讼,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后因李就安申请强制执行,王维尚坐落在罗定市罗城镇的住房被查封拍卖时才知此事,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罗定市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已过两年申诉期而不予受理。
  [抗诉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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