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奚大男、盛桂英、费根林、奚刚、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莲花新村二区62幢407室、苏州陈公相堂20号、
{费2X}诉{奚0X}、{盛1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检察建议机关和受理法院】
检察建议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受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审被告):
{奚0X},男,1955年7月22日生,住
{地址:0}。
申诉人(原审被告):
{盛1X},女,1957年8月3日生,住
{地址:0},系
{奚0X}之配偶。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费2X},男,1961年1月29日生,住
{地址:1}。
原审被告:
{奚3X},男,1981年7月16日生,住
{地址:0}。
2004.年10月25日,
{奚0X}、
{盛1X}之子
{奚3X}与
{费2X}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
{奚3X}向
{费2X}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借期3个月(2004年10月26日至2005年1月25日),由
{奚3X}的父母做担保人。同时,
{奚3X}将一套拆迁安置换房(原编号莲花新村66—407,现编号为莲花二区62幢407室)的钥匙及抬头为
{奚3X}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交给
{费2X}作为抵押担保。另外,双方还约定了逾期还款借款人和担保人所要承担的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责任。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吴煜、周雪明律师对
{费2X}与
{奚3X}二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作了见证。借款协议书的下方写有担保人:
{奚0X}、
{盛1X}(签名),并有捺印。
2004年11月8日到11月17日,
{奚3X}又分6次向
{费2X}借款人民币39000元,同时写下借条,言明每次借款期限为10天,逾期不还仍然按照借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后来,
{奚3X}一直未归还欠款。
{费2X}催讨,
{奚3X}于2004年11月24日写下字条答应两天内归还,同意
{费2X}居住在其安置房内。之后,
{奚3X}避而不见,
{费2X}遂于2005年2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奚3X}、
{奚0X}、
{盛1X}三人立即归还借款279000元以及违约金55800元。